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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云南两部门印发《暂

来源:高校教育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七章附则 第五条 公办高校应当将债务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全口径预算管理。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第十五条 公办高校要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和收入管理,按要求将

第七章附则

第五条公办高校应当将债务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全口径预算管理。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第十五条公办高校要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和收入管理,按要求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项目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公办高校要处理好事业发展与实际财务承受能力的关系,提升内涵质量发展水平,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视轻重缓急分期申报启动实施建设项目,新启动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避免因拖欠账款等情况而形成新增债务。

为加强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

第八条公办高校债务举借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外债转贷债务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0号),结合云南省公办高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规范“借、用、管、还”行为

编辑:孙于晨

第十一条公办高校举借的债务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借新还旧债务专项用于偿还当年到期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十七条公办高校应当每月将债务增减变动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并做好各类债务系统填报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年债务收支、偿还和管理情况以及学校财务报表。省教育厅以学校的生均债务余额、资产负债率、债务占年度总收入比率等作为主要指标,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定期开展监测,对学校的合理负债规模进行研判,对超过合理负债规模的学校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风险较高的学校不得新增债务,应当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期限将债务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对发生债务风险且不积极偿还的高校,财政部门可扣减学校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用于偿还债务。对超过合理负债规模的学校,不得申请额外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公办高校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完善决策程序,科学论证举借债务项目的必要性和额度,严格审查筹资渠道、偿债来源和还款计划,举借债务应当通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二章债务举借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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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办高校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各高校债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纳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九条公办高校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合理安排校内各项预算收支,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努力降低不必要的办学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风险防控

第九条公办高校新增债务实行贷前审计机制。由省教育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新增债务的公办高校进行专项审计。凡是在原有规模之外新增债务的公办高校必须通过专项审计,借新还旧债务由省教育厅视情况抽查审计。公办高校在通过贷前审计后,应将拟举借债务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高校债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建立学校债务管控与办学资源配置和资金分配相挂钩的机制。公办高校的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各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高校教育管理》 网址: http://www.gxjyglzz.cn/zonghexinwen/2022/0714/1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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